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前县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管理中心 点击:5285 发布日期:2018-11-9 

台政〔2017〕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若干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6日

台前县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抓住当前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产业转移、资本市场服务国家脱贫攻坚的战略机遇,更大力度扩大对外开放,更高层次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支持和推动我县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引入一批县外优质企业并推动其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努力打造更加开放公平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公告〔2016〕19号),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在我县投资的县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外来投资企业指外来投资者在我县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兴办的企业。县内新建企业或现有企业进行联合重组、扩张规模、技改提升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外来投资相应条件的,视同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

第三条  外来投资新上项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税收贡献等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政策优惠。凡是国发〔2017〕5号文件明确最新放宽并鼓励外商投资的制造业、服务业、采矿业等领域,必须全面执行。

(一)税费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三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以及单体项目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项目,自企业投产或投用之日起,按照等同于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净留成部分的额度,前3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第4—6年由受益财政按50%奖励企业。

2.对首年度总纳税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外来投资企业予以奖励。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地方财政受益部分的30%;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地方财政受益部分的40%;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地方财政受益部分的50%。

3.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高管、高端技术人才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并由企业将奖励资金兑现给个人。

4.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收入部分免征25%;1亿元及以上的免征50%;2亿元及以上的免征75%;3亿元及以上的,以及单体项目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项目免征100%。

5.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在本县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土地政策

1.外来投资企业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用地成本。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遵循国家土地出让最低标准和保本原则的基础上,参照评估价格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可为企业代建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

2.对于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以及亩均投资强度达到要求的工业项目,并且达产达效,由受益财政奖励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50%的资金;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80%的资金;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100%的资金。

奖励扶持政策兑现程序:项目建成投产,经审核认定后,兑现奖励资金。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审计、发改、住建等部门参与,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认定后,由县财政予以兑现。

3.三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于投资规模大、辐射带动能力强,且自持经营部分不低于60%、经营年限不低于10年的商贸、物流项目,由受益财政以相当于土地收益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项目建设。

4.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配套政策

对外来投资项目在建设用地、环境容量、电力供应、企业用工等资源配置上,优先予以保障。根据落地项目需要,为项目提供“道路、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污水管网”等配套条件,接通至项目用地规划红线。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领军企业及大型上市公司投资的重大项目;企业总部项目;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名录的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规模大、有利于形成产业集群的重大项目;境外资金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有重大引领作用的商贸、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多优惠。

第五条  关于IPO上市企业政策支持

1.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2.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费用补贴100万元。对于已挂牌公司实现首次融资,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在我县注册的企业完成股改,并在股权交易中心孵化板成功挂牌的,给予费用补贴50万元。对于已挂牌公司实现首次融资,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上市公司对我县企业并购重组的,按照并购标的资产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5.中介组织与我县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后,促成IPO上市辅导或申报环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县的,在企业办理完结工商注册、承诺3年内不变更注册地并签订相关协议后,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100万元;迁入企业实现IPO上市后,再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100万元。

6.注册地迁入我县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我县关于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以及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

7.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企业上市后,对高管人员实行奖励。以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自缴纳年度起,3年内地方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8.我县各级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政府采购时,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上市企业能够提供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9.注册地迁入我县的拟上市企业,在中心城区3年内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10.已在我县注册的企业上市,可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我县企业按规定异地并购重组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县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比照上述政策第一款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积极支持发展飞地经济。对飞地经济引进的拟上市企业,税收利益按飞往地与飞出地3:7分成。企业享受的财政奖补政策与其在台前县贡献挂钩。

第七条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金项目或3000万元以上的境内县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第一引荐人(单位或个人)。对促成县外拟上市企业落户台前县的单位或个人,企业上市成功后,奖励100万元。

项目建成后对项目第一引荐人的奖励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认定:一是由项目投资方出具书面意见;二是项目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三是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是由县开放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务、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对项目资金到位、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认定,出具认定及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1.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代办服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可委托产业集聚区代为办理,限时办结;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尽快上报协调审批,招商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2.凡来我县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在用工、用水、用电、用气、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并优先享受国家、省、市、县各项人才政策。对在我县投资重大项目或为我县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台前籍人士,经县政府批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3.对外来投资企业,严格控制各种检查,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和乱收费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副职和“一把手”的责任。

4.对待外商投诉案件,须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商通报协调、处理情况。对外商的投诉查有实据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5.县政府定期召开重点项目调度会,协调解决外来投资项目落地和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包括项目中的出售、转让部分,如房地产项目、城市综合体中出售的商场、门店等;国家、省政府政策性投资项目。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以及招投标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和外来投资者,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台前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台政〔2014〕13号)同时废止。县政府以往发布的其他文件涉及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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