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项目入驻条件
第一条 产业园主要安置羽绒羽毛制品及服装鞋帽类项目入驻。
第二条 入驻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合理布局。
第三条 入驻项目须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至少购买或租赁一栋厂房,租赁厂房原则上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年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年纳税不低于50万元。项目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拥有相应的投融资实力,能够保证项目顺利投产、运营、达效。
第四条 项目方应遵从园区物业管理要求,保证厂区干净整洁,按时交纳物业等管理费用。入驻前提供项目厂房内部平面布局规划图,由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二章 项目入驻政策
第五条 项目方不得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经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国土局审批,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六条 购买厂房:园区厂房以工业地产的形式出售,初步拟定售价为2000元/㎡(最后以实际成本据实再核算),包括厂房所占土地的产权。对于一次性购买1万㎡以上的项目,优惠20%;对于一次性购买2万㎡以上的项目,优惠30%,优惠部分在项目完全投产运营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奖励。
第七条 租赁厂房:园区厂房可以出租,租金初步拟定为12元/月每平方米。自项目入驻之日起,第一年免收厂房租金,第二年按照每平方米4元/月收取,第三年按照每平方米8元/月收取租金,第四年起恢复正常租金。办公、宿舍等配套用房租赁参照厂房租赁标准执行。
第八条 厂房使用面积和项目的生产规模需要严格审核。初步拟定人均生产所需面积为25平方米,如有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项目,经实际考察核实后另行讨论。
第九条 对于项目投资较大、税收贡献突出、上市公司或者世界500强、世界名牌产品等发展带动性强的项目,以“一事一议”的形式,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章 其他
第十条 政府鼓励并协调银行与企业进行对口服务、对口支持,尽可能提高企业授信额度,简化资产抵押担保、评估、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台前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