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前县产业集聚区羽绒及服装加工产业园招商政策》的通知
发布机构:管理中心 点击:3999 发布日期:2017-12-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鼓励和吸引外来客商到我县羽绒及服装加工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投资兴业。根据《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若干优惠政策》(台政[2017]11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台前县产业集聚区羽绒及服装加工产业园招商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3日

台前县产业集聚区羽绒及服装加工产业园招商政策

第一章项目入驻条件

第一条  产业园主要安置羽绒羽毛制品及服装鞋帽类项目入驻。

第二条  入驻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合理布局。

第三条  入驻项目须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至少购买或租赁一栋厂房,租赁厂房原则上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年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年纳税不低于50万元。项目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拥有相应的投融资实力,能够保证项目顺利投产、运营、达效。

第四条  项目方应遵从园区物业管理要求,保证厂区干净整洁,按时交纳物业等管理费用。入驻前提供项目厂房内部平面布局规划图,由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二章 项目入驻政策

第五条 项目方不得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经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国土局审批,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六条 购买厂房:园区厂房以工业地产的形式出售,初步拟定售价为2000元/㎡(最后以实际成本据实再核算),包括厂房所占土地的产权。对于一次性购买1万㎡以上的项目,优惠20%;对于一次性购买2万㎡以上的项目,优惠30%,优惠部分在项目完全投产运营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奖励。

第七条 租赁厂房:园区厂房可以出租,租金初步拟定为12元/月每平方米。自项目入驻之日起,第一年免收厂房租金,第二年按照每平方米4元/月收取,第三年按照每平方米8元/月收取租金,第四年起恢复正常租金。办公、宿舍等配套用房租赁参照厂房租赁标准执行。

第八条 厂房使用面积和项目的生产规模需要严格审核。初步拟定人均生产所需面积为25平方米,如有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项目,经实际考察核实后另行讨论。

第九条  对于项目投资较大、税收贡献突出、上市公司或者世界500强、世界名牌产品等发展带动性强的项目,以“一事一议”的形式,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章 其他

第十条 政府鼓励并协调银行与企业进行对口服务、对口支持,尽可能提高企业授信额度,简化资产抵押担保、评估、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台前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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