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开放招商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管理中心 点击:5252 发布日期:2017-10-20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支持开放招商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5日    

濮阳市支持开放招商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试 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优化升级,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范围

(一)进入新型化工基地的炼化一体化、化工新材料、专用化学品、功能化学品、绿色能源类化工集群项目;

(二)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基材料类新兴产业项目;

(三)食品加工、家具家居、羽绒制品类龙头型项目和制造服务一体化项目;

(四)金融、物流、大健康、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类项目;

(五)市内现有企业引入外部资源进行重大联合重组实现规模扩张、质量提升的项目,或自身通过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实现转型升级的项目,符合本措施支持条件的,享受同等政策。

二、支持措施

(一)财政支持

1.符合支持范围的工业项目投产后,年上缴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第1年按缴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2—3年按50%给予奖励;年上缴税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2.在满足入驻园区投资强度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相当于土地实际出让总价款的30%给予奖励;3亿元及以上的,按50%给予奖励;5亿元及以上的,按75%给予奖励;采取弹性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奖励。

同一项目符合第1条、第2条的,原则上只享受最优惠的一条。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新兴产业项目,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属于弥补我市产业链空缺环节的项目,投产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4.新设立独立法人的限上现代物流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其缴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2年按100%给予奖励,第3—5年按50%给予奖励。

5.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开办费支持;省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开办费支持。除上述银行的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其缴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给予50%奖励。

6.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企业或企业销售中心,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的,自开业年度起,其缴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2年按100%给予奖励,第3—5年按50%给予奖励。

7.引进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引进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统计行业分类)前10名的龙头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我市上述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依据其投资规模和研发能力,给予500万元—3000万元补助。

8.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项目)、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旅游设施、休闲旅游度假区、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等文化旅游项目,设立独立法人的,按自持物业部分所形成固定资产总额(不含土地款)的10%给予补贴。

(二)用地支持

9.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土地取得成本高于最低价70%的,可以土地实际取得成本作为起始价。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同一项目符合第3条、第9条的,原则上只享受最优惠的一条。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如确需转让或抵押时,需报经市开放办同意;办理抵押时,最高价只能按实际成交价作为评估参考基数进行抵押。

10.工业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等弹性出让方式供地。采取租赁土地经营的,可以租赁5年,5年内土地出让时拥有优先受让权,且享受第3条或第9条优惠政策。出让价遵循国家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土地实际成本的原则通过评估确定。

11.对于投资5亿元及以上、带动能力强,且自持资产部分不低于投资的60%、经营年限不低于10年的现代物流项目,设立独立法人的,比照工业用地的标准予以奖励。

同一项目符合第4条、第11条的,原则上只享受最优惠的一条。

12.支持文化、旅游、环保、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等产业发展,相关项目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3.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租用标准厂房的项目,第1—3年租金免缴,第4—5年租金减半。享受优惠期间,标准厂房不得对外转租或改变用途。享受标准厂房租金补贴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享受税收的优惠。

(三)金融支持

14.我市设立的“市龙都产业投资基金、市龙都产业发展政府引导基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投资基金、河南农开裕民先进制造业投资基金”等产业基金以及引进设立的其他产业基金,可采取参股投资、跟进投资、先投后让等方式,扶持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重点支持上述范围内(一)、(二)、(三)类中的龙头型项目。

15.支持企业引进新兴产业创新团队,支持新兴产业创新团队带项目创办企业,根据项目技术领域、技术水平、市场潜力等情况,最高可提供500万元的贷款担保,也可对其贷款提供最高20万元的贷款贴息,贴息一般不超过3年。

16.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通过买壳成功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17.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四)人才引进支持

18.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中原学者、国际最高科技奖获得者、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完成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其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者,根据其连续产生的效益,10年内,按其上缴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19.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自缴纳个人所得税之日起,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按100%予以补贴。

20.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21.引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急需的领军拔尖人才,能够引领全市产业发展、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

(五)其他支持

22.国内外500强、行业领军企业及大型上市公司投资的重大项目;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名录的项目;规模大、有利于形成产业集群的重大项目;境外资金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全国性大型企业总部项目;有重大引领作用的商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行“一事一议”。

23.在我市生产经营的外来投资企业,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标准的,同等条件下各级政府优先采购。

24.采取“以资源换产业”、“以市场换项目”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建设各类产业项目。

25.对外来投资项目在环境容量、电力供应、供气(汽)供暖等方面优先给予保障。

三、兑现程序

(一)本措施所需奖励支持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市、县(区)共同受益的,市与县(区)按受益比例分担。项目开工建设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发改、统计、住建等部门参与,对项目投资规模、开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即可兑付奖励资金的50%;项目建成经审核认定后,兑现剩余部分奖励资金。项目建成投产后的扶持,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参与,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后,逐年予以兑现。

(二)各县(区)必须执行本措施,并可结合实际制定落实的具体实施意见。我市已有优惠政策与本措施出现重复、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不能重复享受。

(三)本措施试行期三年。若修订时,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已经享受本措施政策的,仍然按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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